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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82号(2)
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圆圆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浩威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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