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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仲星
委托代理人傅耀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依佳(曾用名李雨燕)
委托代理人陆振标,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乾,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姜宝林
再审申请人仲星因与被申请人李依佳、一审被告姜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仲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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