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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音吟。
  委托代理人周仁瑀。
  委托代理人蔡莉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周音吟因与被申请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音吟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故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周音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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