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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志钢,男。
委托代理人姚红,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茶玉,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桦,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金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钟志钢因与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钟志钢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钟志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志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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