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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蔚
委托代理人徐关根(系徐蔚之父)
委托代理人陶梅菁(系徐蔚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华强
再审申请人徐蔚因与被申请人孙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徐蔚申请再审称:其因生意周转需要,通过孙逸清和蒋贵成借款3万元。3万元到账当日,其取出6000元作为利息交给蒋贵成并写下借条。后通过孙逸清给的账户偿还了2万元。其与孙华强不认识,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孙华强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徐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孙华强提交的借条、收条以及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徐蔚主张系争借款实际发生在其与孙逸清、蒋贵成之间,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徐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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