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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15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楚雄,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中专。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国栋,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始,被告人赵某雇佣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宝服装1C069边档及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桃花江国际服装城2091-2092档经营“俊雅休闲服饰”期间,从事销售假冒“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2013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桃花江国际服装城2091-2092档抓获被告人刘某,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里水镇沙涌下亨田村大街五巷15号地下的仓库抓获被告人赵某,当场从上述二个地点缴获假冒“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5758件(经鉴定,货值金额人民币174180元)。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赵某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广路时代糖果花园时代悦园17座906房的住所缴获销售单据7本,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刘某销售假冒“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196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077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是初犯,能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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