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501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文化程度高中。因涉犯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阳群,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及其辩护人谷阳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宁某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自行车店时,因不满该店之前对其电动自行车的维修估价,与被害人张某理论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宁某左手及背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宁某纠集三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持刀、棍等器械到自行车店殴打被害人张某、梁某、叶某等人,致张某左手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梁某晕倒在地(经鉴定,全身未见明显损伤)、叶某嘴角流血;并打砸该自行车店内的电话等物品。后被告人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随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宁某的供述及主体身份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宁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宁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与老乡回到自行车店是向店主张某讨药费。后其跟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具有自首情节。其老乡追打张某及打砸行为与其无关,其没有办法控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与其同乡人去单车店时,最初的目的不是去找人寻仇,而是去找张某理论并索要赔偿。被告人被张某打成了多处破皮外伤索要赔偿是正常合法的,只是他们到了现场后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最后演变成打架斗殴。这样的结果被告人是始料不及的,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没有动手打人和损坏他人财物,也没有指使同案人动手打人和损坏他人财物,只是放任了同案人的行为而没有努力制止,从而导致了事态向犯罪的方向发展。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他同案犯又再次回到现场行动,这次的事后行动并非体现被告人的意志,被告人不应承担其老乡第二次行动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次要的;事件时间短,造成人员伤害是轻微,损坏的财物价值很低,没有造成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主动跟着公安人员到了派出所协助调查。录完口供后又经办案民警同意自行去医院治伤,看完医生后又自行回到派出所直至刑事拘留。被告人既有自动投案、又有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宁某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自行车店时,认为该店之前对其电动自行车的维修估价过高故与被害人张某理论,遭到被害人张某驱离,继而双方发生互相推搡等肢体冲突,致被告人宁某腰背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宁某纠集三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持刀、械等到自行车店,对被害人张某、梁某、叶某追逐殴打,致被害人张某左手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梁某晕倒(经法医鉴定,全身未见明显损伤)、叶某嘴角流血,并打砸该自行车店内的电话等物品。后被告人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8日晚上19时45分许,其与老婆及员工叶师傅在越秀区****自行车行工作。被告人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他店铺门口,大声说他的自行车在别的地方维修不用换零件,也不用花120元。其问被告人是什么事。叶师傅回答说几天前被告人曾到店铺问维修自行车要多少钱。叶师傅检查后说要120元,被告人没有将自行车交给他们店维修就离开。因当时被告人不停地说他们是“黑店”,其听不下去,就对被告人说他们店没有维修被告人的自行车,没有收过钱,让被告人离开不要影响他们做生意,但被告人不听劝说。于是其就站到被告人的自行车后侧,被告人一边让其不要推他的自行车,一边下车并松开了扶自行车的手,自行车就摔到地上。接着被告人用脚去踢了几下其店铺内的自行车,又拿起其店铺用于维修自行车的支架想打其,其随手拿起一条坐包支管防身。双方手持上述工具对打了几下,很快就被群众劝开了。其见到被告人骑着自行车往西走出了约200米远,然后停了下来。随后有群众对其说被告人又回来了,其见到被告人将自行车推到他们店铺门口后,将自行车推倒在店铺门口,然后走开了。过了一会,被告人带着三名男子走到他们店铺,其中个子最小的男子大声问:“是谁,谁是老板?”当时没有人理会,小个男子就走进店铺问叶师傅谁是老板?叶师傅回答说他不是老板,小个子男子又去问其老婆,于是其就站了起来问什么事?这时,被告人指着其说“就是他”小个子男子就上前叉其脖子,挥拳往其头部打,其及时躲开了,被告人冲上来一把箍着其脖子,另外三人上前想打其,于是其用力把箍着其脖子的男子甩在地上,然后拾起一条坐包支管防身,并沿着****往西跑去,因其跑得快,对方没有追上,过了一会,其以为没有事了,就自行回店铺,对方见到其又追了上来。其马上跑到“****”发廊内,这时小个子男子手持一把弹簧刀追了进来,并围着顾客洗头的地方追了其几圈,但没有追上。随后另两名男子也走进了发廊,其中手持支架追其的男子拿起发廊内一张高脚圆形铁凳往其身上扔,其隔开了,与该男子一起进来的男子则让其将手上的支管放下,其回答说如果对方不拿刀的话什么都好说,然后就放下了支管,刚才手持弹簧刀的男子及手持支架的男子就上前对着其头部位置打了七、八拳,其均用手去隔开,这时发廊的老板大声斥喝,对方听到后就从后门离开了,随后其报警,民警到场时被告人已经离开了现场,后来是民警让被告人在现场的老乡联系被告人回来的。到了派出所后,其与对方均到医院作了检查,然后再回到派出所接受问话。在派出所时,其曾打电话问其老婆,为何还不见她到派出所,其老婆告诉其对方又回店铺搞了一次,还将叶师傅打到嘴角流血,将店铺内一个电话、一个键盘摔坏了,同时踢倒了几辆自行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检查,其左手腕软组织肿胀,是较胖的男子用凳子砸其时其用手去挡时造成的,脖子右后侧被小个子叉着脖子时用指甲划了一道血痕,右手手腕上有皮外伤,头部左侧起了一个包,有痛感,这两处具体怎样造成的其不是很清楚。经辨认,被告人宁某就是殴打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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