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
(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原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叶火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青,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被告)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普通合伙),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2号楼1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磊。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岚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磊,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陈春公路232弄2支弄50号。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岚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平,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曹市村二十一组29号。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岚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案。上诉人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波,被上诉人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以下简称龙喜城大酒店)、沈磊、张平的委托代理人朱鑫鹏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申新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取得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建筑面积36,313.31平方米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登记的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1-4幢房屋类型为工厂,房屋用途为厂房。
2010年1月30日,申新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案外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文荣饭店(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文荣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本市松江区九新公路2888号酒店楼(面向九新公路)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14,196平方米;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所在建筑地面以上共8层,地下1层为停车库,仅作乙方停车之用;装修情况为毛坯房、无电梯;无抵押。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平面图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承诺乙方该房屋可为商业使用,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商业经营相关证照,乙方在租赁甲方该房屋之后如发生因甲方房屋使用性质(商业范围)导致乙方无法办理证照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将承担乙方已产生的一切损失。租赁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共10年,其中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16个月)期间为整体装修开业期,甲方同意该段时间作为乙方筹备和装修时间,免收房屋租金。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按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乙方于本合同签订5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金(押金)500,000元。地面以上房屋租金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为免租金期(16个月);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年零8个月),其中前8个月租金为2,680,000元,后2年租金为4,000,000元/年,合计租金为10,680,000元;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年年租金为4,500,000元,合计租金13,500,0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年年租金为5,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乙方于装潢结束进入营业之前向甲方再预付房屋押金500,000元作为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保证金(共1,000,000元)。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收取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每三个月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一次,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未付租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付清的,乙方除应承担租金和滞纳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乙方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房屋和设备日常维修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30日内或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30日内返还租赁房屋,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实际日租金的3倍/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房屋转租后,租赁房屋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前收回的,乙方应立即解除与转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并承担转承租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终止后60日内,乙方(包括所有转承租人)须将在该房屋内注册的营业执照转移、变更或注销。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房屋部分转租给他人。乙方转租房屋的,必须与转承租方签订书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报甲方备案。转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书面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装修。乙方转租后,乙方必须保证转承租方遵守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转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引起任何责任及法律后果,凡牵涉到甲方的,乙方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如本合同生效后,非本合同规定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装修及相关设备投资损失。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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