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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 (11)
  至于未按约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问题。由于申新公司作为出租方其主要的合同义务未履行,系违约在先,龙喜城大酒店对此有履行抗辩权,原审法院判决龙喜城大酒店不承担未支付水电费的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申新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7号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24元,(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211元,合计人民币271,135元,由上诉人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红
代理审判员 竺 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伯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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