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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 (3)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桥村管办)出具编号为0800001的《房屋产权证明》,载明:“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2号楼102室(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2004年6月建造,房屋面积2,000平方米,房屋用途:营业用房,房屋产权属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但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使用。特此证明。”
  2011年10月18日,申新公司向法院提交《房屋使用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租赁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开发的工业配套用房(九新公路288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5-8楼),经营宾旅馆行业。现本公司正在贵委进行工商注册,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均需贵委提供该用房可经营宾旅馆的证明。本公司特向贵委提出申请得到贵委的同意,望批准为盼。特此证明。”该份证明的落款人为龙喜城大酒店,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新桥村管办于2011年6月2日批注“仅供办理经营行政许可使用”并加盖公章。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桥镇政府)于2011年6月21日批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2012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支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1年6月,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向我局申请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房产性质非商业用房,应当由相关部门开具可作商业用房使用的相关证明,但该酒店至今未取得该证明材料,因此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特此说明。”
  2012年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支队另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除明确上述《情况说明》中的“相关部门”为“所属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外,其余内容与上述《情况说明》一致。
  2012年3月6日,申新公司向新桥镇政府提交《关于我公司工业厂房转商业使用的申请》,向新桥镇政府申请出具允许九新公路2888号面向九新公路、建筑面积14,196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可作商业使用的相关证明或文件,以方便申新公司为该楼办证及运营之需。新桥村管办于2012年3月31日批注“情况属实,此件仅供办证使用”并加盖公章。新桥镇政府于2012年4月5日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
  2013年12月12日,新桥村管办向申新公司出具编号13-475的《关于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工业用房转旅馆业使用申请的函复》,载明:“你单位《关于我公司生产用房转旅馆业使用的申请》已收悉,现函复如下:你单位为适应转型发展、多种经营,对现存量工业用房进行功能提升,计划将位于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申新广场内的1号房转为商业使用,我们予以支持。请你单位根据办证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函复。”新桥镇政府于同日批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原审法院又查明,2010年2月5日、12月15日,文荣饭店分别支付申新公司系争房屋租赁押金各500,000元。2011年6月30日、7月1日,龙喜城大酒店分别支付申新公司系争房屋租金605,000元、40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文荣饭店向原审法院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其支付给申新公司的租房押金1,000,000元之权益全部转让给龙喜城大酒店。
  原审法院再查明,系争房屋转租情况如下:
  1、2010年2月1日,文荣饭店与案外人余春江签订《租赁房屋协议书》,约定文荣饭店将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申新广场面向九新公路酒店楼(四层)租赁给余春江,房屋面积734平方米;租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签约后第1-4年为211,500元/年,第5-7年为236,500元/年;第8-10年为261,500元/年。
  2、2010年6月18日,文荣饭店与案外人彭朵朵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文荣饭店将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2号楼101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彭朵朵;租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为50,000元/年。申新公司在该合同上批注“同意转租50平方米用作超市用房,管理仍按原租赁合同”字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3、2011年3月1日,龙喜城大酒店与案外人朱承柱签订《商务楼租赁合同》,约定龙喜城大酒店将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2号楼五层使用面积88.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朱承柱使用;租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为40,000元/年。
  4、2011年7月4日,龙喜城大酒店与案外人钱纪忠、沈春辉签订《龙喜城商务大酒店下属1-2层饭店装修、设备、设施转让合同及员工交接合同》,约定:钱纪忠、沈春辉以5,000,000元受让龙喜城大酒店下属一-二层饭店的装修、设备、设施;受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即刻办理交接手续,按现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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