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 (5)
  3、2013年9月8日,案外人钱纪忠、沈春辉(甲方、移交方)与申新公司(乙方、接受方)就甲方向乙方移交其从龙喜城大酒店处合法取得的本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酒店楼(2号楼)一-二层房屋及装修、设备和设施签署《交接协议》,约定甲方在签署协议当日将一-二层房屋移交给乙方,并就交接事宜作了相应约定。
  4、2011年11月21日,案外人朱素辉、张松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其二人与龙喜城大酒店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2、判令龙喜城大酒店返还其二人租赁费2,280,000元、保证金300,000元、垫付款37,000元;3、判令龙喜城大酒店赔偿其二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28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1997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解除系争租赁协议,故该协议依法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后,龙喜城大酒店应返还朱素辉、张松保证金300,000元、垫付款37,000元,并赔偿保证金的相应利息损失。就租赁费,因朱素辉、张松并未实际支付该费用而是以龙喜城大酒店应付未付的装修款予以冲抵,且系争租赁协议解除的后果是朱素辉、张松恢复向龙喜城大酒店主张装修款的权利,该请求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故对朱素辉、张松第2项诉请及第3项诉请的部分内容不予处理,朱素辉、张松可另行主张权利。松江法院遂于2012年1月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2011年5月26日的《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宾馆租赁协议》依法予以解除;二、龙喜城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素辉、张松保证金300,000元;龙喜城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素辉、张松垫付款37,000元;三、龙喜城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素辉、张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7.50元,由龙喜城大酒店负担。该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龙喜城大酒店申请,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龙喜城大酒店的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东方公司于2013年9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龙喜城大酒店一-二层装饰工程造价2,762,974元,安装工程造价486,493元(不含给排水管道、消防工程),合计3,249,467元;2、龙喜城大酒店一层大堂装饰工程造价417,875元、安装工程造价117,308元、消防工程造价13,077元,合计548, 260元;3、龙喜城大酒店四层员工宿舍装饰工程造价62,208元、安装工程造价32,278元,合计94,486元;4、龙喜城大酒店五-八层装饰工程造价4,209,730元、安装工程造价1,142,121元、消防工程造价85,924元、设备工程552,200元,合计5,989,975元。鉴定说明中载明,龙喜城大酒店五-八层的工程数据经过现场测量并结合双方签字的施工图纸确定;1-2层的装修工程是根据龙喜城大酒店提供的施工图纸结合现场测量确定,但龙喜城大酒店未提供一-二层的给排水管道系统图和消防图纸,且属于隐蔽项目,该部分项目无法鉴定,鉴定意见中未包括该部分造价。龙喜城大酒店主张的垃圾房工程,由于现场已经灭失,龙喜城大酒店也未提供可依据的图纸,故无法计算该工程造价。可移动的橱柜、床、电视机、灶具、灯箱广告、立式及挂式空调等资产不在此次鉴定范围内。
  原审法院另根据龙喜城大酒店的申请,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审公司)对龙喜城大酒店为开设酒店投入的费用进行审计。上审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本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1、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龙喜城大酒店共计向申新公司支付租房押金1,000,000元、房屋租金1,005,000元。2、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龙喜城大酒店为开设该酒店投入的资金总额为9,729,196.17元,其中: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81,016.17元、长期待摊费用2,421,009元、固定资产7,227,171元。按内容划分:属开办费用的支出为878,070.57元(包括电费38,174.17元、水费4,828元、体检费4,224元、办公费支出等零星8,242.40元、消防远程监控信息费12,000元、培训费49,745元、宾馆职工工资760,857元),装修工程费支出6,632,721元(包括:一层大堂装修工程费548,260元、四层员工宿舍装修工程费94,486元、五-八层装修工程费5,989,975元。按项目划分:装饰及安装工程款5,981,520元,消防工程款99,001元,设备工程款552,200元[内含电梯2台、金额350,000元,监控、音响设备1项、金额80,000元、酒店管理网络软件1项、金额22,200元、热泵机组2台、金额100,000元]),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构建支出2,218,404.60元(包括写字台等6,100元、床上用品4,500元、铁床7,410元、沙发10,000元、交换机3,770元、用友软件1,700元、窗帘62,541元、床上用品[包括床垫]362,917元、家具937,634元、105升水壶3,900元、宾馆用品21,100元、电话机6,220元、客房门牌及“请勿打扰”牌款4,372元、客房一次性用品24,750元、客房部感应卡片330元、客房部用插芯锁55元、客房电水壶等23,975.60元、网络工程142,680元、电视机204,600元、灯箱制作98,000元、客房空调291,850元)。3、审计中,龙喜城大酒店提出应补偿“客房空置损失费”10,567,040元,该项补偿费是龙喜城大酒店对2011年5月1日(开业)至2013年10月的客房收入的估计数,同时未作客房出租成本费用的扣除。龙喜城大酒店对“客房空置损失费”补偿的主张,审计无法确认,提请法院依法裁决。龙喜城大酒店在审计中还提供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的宾馆职工工资发放单,总金额242,836元,由于龙喜城大酒店与申新公司已于2011年8月12日解除了合同,因此申新公司对龙喜城大酒店在解除合同后的宾馆职工工资发放数242,836元全部不予确认,而龙喜城大酒店认为,由于合同纠纷未解决,宾馆需有人打扫及处理日常工作,还会有工资发生。审计建议双方对该部分工资发放数协商解决。另,申新公司提出,固定资产应以现场盘点真实存在且由龙喜城大酒店确定移交给申新公司为前提条件。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