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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山东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胜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序文,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国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加锋,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寅旻,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王建平,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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