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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鹏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青,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烨,女。
一审第三人杨蕊,女。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烨及一审第三人杨蕊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鹏典当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鹏典当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鹏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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