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闵刑初字第2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卫菊。
  辩护人孙乙、王A。
  被告人林道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卫菊、林道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卫菊及其辩护人孙乙、王A,被告人林道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翁卫菊被深圳积宝盈珠宝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至上海作为上海区域总经理,以本市闵行区莘福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为办公地点,以购买一万或三万元积宝盈手镯、玉佩等商品作为入门条件,积极发展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让会员再发展其他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注册成会员后可获固定和动态两部分返利,固定返利模式为第一期返利消费金额的3%,之后每期返利按前期利率的1.5倍递增,至第八期返利已收回成本并获利。为了达到更多的下线,要求会员在前八期内完成发展2名以上的下线人员,即可在第十二期累计返利18万元(以投资3万元为例),会员若发展下线同时获得动态返利的资格,可根据下线的业绩按比例(9万(3%)、27万(11%)、67万(14%)等)再获得差额的动态积分作为业绩奖金。
  被告人林道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本市宝山、虹口、青浦等区积极组织发展下线,并多次配合被告人翁卫菊组织人员集会,召开市场拓展会,鼓动到会者加入该传销组织。
  现已查明积宝盈上海分公司共有583人(次)参与,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7,682,298.5元。被告人林道艺发展的下线为65人,并已超过3层。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翁卫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l8日,被告人林道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确认被告人翁卫菊、林道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人翁卫菊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未对外宣传过积宝盈的返利模式,组织的集会也只是请客吃饭,未宣传该产品。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与传统的传销模式有所区别,参与者不发展下线也可获利,且有实际货物存在,计算获利是以销售业绩计算而非发展人员数量计算,翁相对深圳总公司的负责人而言,仅是参与者,建议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翁卫菊在明知群众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翁对本案存在认识错误,自己投入的大量钱款也未获得赔偿,还用自己合法的财产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综上,建议对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