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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03号 (4)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年日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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