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660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云,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在精利模塑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鲍钰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王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张某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久,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至今,还经常辱骂张某父母。开始,张某为了维系组建不易的家庭,只是一味忍让,有了孩子后,张某为了孩子多次原谅了王某的暴行。自2013年双方已实际分居,无任何感情而言。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王某抚养,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张某在诉状中的理由只是托词,双方遇到困难只是因为生活压力太大,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相识恋爱,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11月生一子王彬旸。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未成。
审理中,对家庭暴力一节,张某陈述:自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王某基本上每年打张某1-2次,具体就是打张某几拳,扇张某两个耳光。最近一次是2014年3月,王某对张某头上打了几拳,扇两个耳光,还拿了刀威胁,用刀背对张某背上打了两下,此次,张某去做了脑CT,脑部没有什么大碍,就是脑表面有点肿。除了2014年3月张某去医院做脑CT检查外,其余王某打张某后,张某没有去医院检查,也没有报警。张某提供门诊病历、CT片及检查报告单、票据,证明2014年3月19日晚王某打张某的事实,经质证,王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2014年3月19日晚是张某和其父母打王某,王某并没有打张某。王某提供门诊病历、CT片、诊断报告、发票,证明2014年3月19日晚王某被张某及其父母打伤,经质证,张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去医院拍片,是因为王某打了张某和张某母亲后把自己的手弄伤了。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双方应存在较好的感情、家庭基础。近来,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张某提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因张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以家庭为重,妥善解决好夫妻、家庭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40元(已由张某预交),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员 鲍钰鸣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瑞强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