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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吴林山。
  原告胡惠珍。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根明。
  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林山、胡惠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林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慧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杜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林山、胡惠珍诉称,其房屋原坐落于川沙新镇吴店村六队吴家宅XXX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008年吴店村实施村庄改造,在拆迁补偿中暗箱操作,不请评估公司评估。为此,原告进行信访,2013年4月27日收到了被告信访办的答复书,其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3年7月25日收到了《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告知“要求公开当时的老房评估和结算清单的诉求,请向被申请人提出”,故2014年1月8日原告写信给被告,要求被告公开原告签字确认的评估报告以及结算清单,但被告至今未有回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涉诉房屋的评估报告和结算清单公开给原告。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书》,证明被告的书面答复确认涉诉房屋应该经过评估程序;2、原告2014年1月8日写给被告的信件及挂号信函收据、投递邮件清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9日通过挂号信寄给被告,且被告收到。
  被告川沙新镇政府辩称,2008年川沙新镇吴店村进行新农村建设第一期村庄改造,系与村民协商一致后自愿进行的宅基地置换,易地重建,不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涉诉房屋也纳入了新农村建设,虽进行了简单的评估,但没有原告所要求的拆迁性质的评估报告和结算单,对此原告也是知道的,易地建房手续早已办妥,老房货币款也早已交付原告。原告自2013年起开始信访,被告曾于2013年4月对其作出信访答复,之后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2013年7月该府也作出了复查意见,对原告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被告在2014年1月中旬收到原告2014年1月8日写的信,该信件并非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属于重复来信。被告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并找到原告,进行口头解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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