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103号 (2)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付款凭证、涉诉房屋评估数据、《第一期村庄改造及前期费用补偿的参考标准》,证明涉诉房屋价值原不足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与原告协商后,确定老房收购款5万元,并予以给付;2、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2008年因为新农村建设,为原告办理了宅基地置换,易地重建宅基地占地60平方米,使原告从中得益。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就原告吴林山反映的“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的信访问题作出了《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书》,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该府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载明:关于要求公开当时的老房评估和结算清单的诉求,请向被申请人提出。若认为在老宅拆迁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4年1月8日两原告写信给被告信访办,信中表示是收到被告2013年4月27日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书》所给予的答复,要求将经其签字确认的评估报告以及结算清单公开,给原告过目,并要求被告为答复意见书中的不实之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收到上述信件后,认为属于来信来访,因原告信访事项已经经过复查程序,故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提出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原告认为其在2014年1月8日邮寄给被告的信件属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从信件的主要内容看,系原告对被告2013年4月信访答复的回复,并没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从形式上说,也不符合申请书的基本形式,未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等申请的必备要件,故被告将其理解为原告的重复信访行为并无不当。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其公开涉诉房屋的评估报告和结算清单,其应另行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申请,被告方能启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林山、胡惠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林山、胡惠珍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