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58号 (2)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窗口“申请编订门弄(楼)号牌(上海)”的菜单中载明的办理依据为沪府(1998)56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及沪公发[99]7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述依据已失效及被修正,被上诉人应及时更新窗口菜单,注意告知内容的准确。鉴于现行有效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2009)及相关实施意见中对门弄号的申请受理机关为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审批、材料保管、通知当事人等的规定均无变化,故被上诉人向金杨新村派出所进行查询并无明显不当。
此外,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所起诉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六案的原、被告双方均相同,且该六案均由本案上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引发,决定合并审理,并在开庭审理中对六案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孟卫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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