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11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3月25日对原告纪佳华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纪佳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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