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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48号 (2)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收到原告刘成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获取被告用于受理公民投诉举报的专用电子邮箱地址。被告经审查,发现其并未设置专用电子邮箱,故于同年2月11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遂涉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地址,被告经审查,发现并未设置专用电子邮箱,故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被告基于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被诉答复并无不当,也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重作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成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成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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