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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戚军。
  委托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孙来山。
  委托代理人顾德龙。
  原告戚军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于同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华仁,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孙来山、顾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13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告知书(编号:沪浦规土告[2014]0041-1号)(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惠南镇城南村8组585号宅基地申请报告,经补正,戚军申请内容为: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经审查,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予公开范围中的个人隐私。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其不同意对外公开。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件回执,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弄XXX号3套宅基地申请报告,被告于当日收件;2、延期答复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两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告知原告延期答复,原告当日收到,被告于同年2月28日告知原告在3月12日前进行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原告3月3日收到;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5日作出补正,补正内容为: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批复报告、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批复报告,该三户宅基地由南汇工业园区具体操作;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进行了调查及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的相关情况;5、权利人意见征询单,证明被告就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向权利人进行了征询,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并签名;6、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告知书,同日邮寄,次日送达原告;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四)项、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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