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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6号 (2)
  驳回原告戚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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