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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6号 (2)
  原告戚军诉称,其要求公开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不予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南汇县城乡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证明宅基地应该张榜公布,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应予公开。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宅基地审核情况指的是对农村村民用地情况审核结果的公开,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包括家庭情况、年龄、审批过程等信息,非该条款所指情况。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询权利人,权利人不同意,故被告不予公开。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的证据及依据,原告认为程序上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但认为不需要征询权利人,情况说明反而说明信息可以公开,被诉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张榜公布也仅仅公布户名、人数、面积等,涉及隐私应当征询权利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浦东规土局收到原告戚军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弄XXX号3套宅基地申请报告。经审查,被告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要求,要求原告补正。原告于2014年3月5日提交补正申请,原告补正为: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批复报告、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批复报告,该三户宅基地由南汇工业园区具体操作。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被诉答复,书面告知原告,对于原告要求公开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该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经征询权利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对于原告另外两项申请内容,被告另行作出答复。被诉答复于次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遂涉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后,被告经审查,发现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故向权利人进行征询,征询后权利人表示不愿意公开,故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法庭也注意到,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对惠南镇城南村8组XXX号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信息予以了明确,包括户主姓名、1991年确权人口、楼房占地等情况,也说明对宅基地的审核结果情况进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只是对更为具体的内册人口姓名、性别等情况未予公开。被告对涉及权利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征询后,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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