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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行初字第7号 (5)
驳回原告钱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钱勇负担(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 李改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兴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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