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刑终字第90号 (2)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本院判决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 猛
审 判 员 左学静
审 判 员 罗 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艳南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