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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铁刑初字第9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建永。
  被告人陈建博。
  诉讼代理人王亚民,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安铁路局。
  诉讼代理人张晓龙。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建永以被告人陈建博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我院提起控诉,同时诉请西安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建永、被告人陈建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安铁路局,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已经赔付的医疗费外,陈建博、西安铁路局一次性补偿吕建永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陈建博承担20000元,西安铁路局承担50000元;
二、吕建永自愿撤回对陈建博的刑事自诉及对陈建博、西安铁路局的附带民事诉讼。
  三、陈建博承担的200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时当即交付于本院,西安铁路局承担的50000元由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代表西安铁路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汇至本院账户。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肖 丽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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