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闵行初字第24号 (8)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士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