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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2)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庭审中,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乐福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销售的宝洁公司的产品均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与涉案方正倩体字库有关的事实


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该登记证上记载的完成时间为2000年7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


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2004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员工。


原审诉讼中,齐立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将倩体字稿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方正公司,其也参与了倩体字的后期设计和制作。方正公司认为,齐立只是在字库整体创作过程中承担了设计环节,字库的权利由方正公司享有。


方正公司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品化。


2000年8月,方正公司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其中收录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168元。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


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其中对于前端TrueType字库的授权内容为: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PDF等文件格式),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


方正公司主张涉案字库产品只限于个人或非商业性使用,不适用于商业性使用,对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商业性再使用应另行取得方正公司授权。但方正公司表示没有统一的企业版,针对不同的用户许可不同、价格不同,需直接通过协议确定。


为证明涉案字库软件中单字的商业性使用应获得方正公司许可,方正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清单,其中涉及其字库产品针对多家最终用户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情况。另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与上海惠氏营养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证实用户针对粗倩简体字在平面广告和网站1年的使用费为13由
500元。


此外,方正公司同时提交了其授权商业性使用的价格明细表,证实其授权收费的标准,其中费用最高的是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标志的字体,每款字体每年的授权使用价格为1.5万元,产品包装和企业网站使用为1万元,其余企业宣传册、广告等项目的费用是5000元。


法庭询问方正公司的使用收费标准是否在公开场合公示,方正公司表示没有公示,都是与使用方单独协商,签订合同。


方正公司依据上述标准对宝洁公司使用情况列出计算表,经计算2年的使用费用应为142万。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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