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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4)


对于以上证据,方正公司认为,汉字字形有无限的表达,不同的表达形式不会造成误认,不会影响使用。被社会广泛使用恰恰证明方正字体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存有较大差异。其还认为,在创作字库产品的过程中,修饰、组合和选择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笔画构造、间架构造是汉字的内容,可以再创造,可以具有独创性。单字是方正公司创作的,字库是由一个个字组成的,每个字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美术作品,和多个字一样,都应受到保护。宝洁公司并未在公有领域范围内举出和倩体相同或相似的字。宝洁公司是商业公司,不是消费者,其将涉案字体用于商业使用,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于字库中的每个单字能否独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审法院询问方正公司如下问题:


1、如果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是否允许他人在此单字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演绎?方正公司表示不允许。


2、如果他人临摹单字书写后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认定侵权?方正公司表示如果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为侵权。


3、方正字库中的单字,与字库中其他的字相比,独创性体现在哪里?方正公司表示,整体风格是统一的,在个别字上会有所不同。


4、倩体分粗中细三种,同一个字用三种方式表达,各自的独创性如何体现?方正公司表示,只有笔画的粗细不同,但可以形成三个独立的作品。


5、若写“一”字,其粗细程度在细倩、中倩中间,是否构成新的作品?方正公司给予肯定的回答,并表示粗细上有变化,结构上也可能发生变化。


6、“法”字中的“去”和单独的“去”字,字形有无区别,各自的独创性体现在何处?方正公司表示,字形一致,但角度有变化。


五、本案其他相关事实


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方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鉴定费3万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万元、翻译费5100元、购买宝洁产品费用2400元的相关票据。法



对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倩体字,没有在产品的版权声明中写明字体权利属于方正公司,侵犯了方正公司的署名权,导致消费者和用户误解。法庭询问对于使用的字体来源,应在产品上如何署名,方正公司表示,可以在产品的海报和大包装上为方正公司署名。宝洁公司表示,要求用户在包装上为字体权利人署名不合理,也难以实现;且即便署名,也应为字体设计者齐立署名。


家乐福公司为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与宝洁公司的销售合同。方正公司和宝洁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应票据、销售合同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从齐立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的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


方正公司公证进行的购买行为以及所作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宝洁公司在涉案的24款产品中,使用了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飘柔”作为产品标识。方正公司认为上述二字为两个独立的在公有领域字体基础上的演绎作品,其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宝洁公司对上述二字的使用构成侵权。


此前,在方正公司与潍坊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之间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方正公司字库权利予以保护,均是涉及对方正字库中一种或多种字体整体使用的情形(如其他字库生产厂家直接复制使用其字库软件的字形、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如照排软件生产厂家直接将字库软件输入其印刷软件程序一并销售),未涉及针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


在上述几种美术作品中,绘画、雕塑的审美功能性较强,原创性和选择度较大,比如针对同一处景色,通过绘画展现,可以有多种表达的选择,不同作者的作品之间差异较大。但对于写法受到一定局限的汉字来说,情况有所不同。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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