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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6)


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仍坚持其在原审程序中的答辩意见,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如下审理焦点:


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飘柔”二字的行为构成对其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其发行权的侵犯这一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该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如欲证明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只有在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要件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行为才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如其中任一要件未被满足,则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将无法成立。


在综合考虑本案现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两被上诉人的行为系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本案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仅的行为。


本院作出上述认定,系考虑到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因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本院之所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实施上述行为,是因为上述行为属于经上诉人默示许可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因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承载该客体的物具有分离的特性,故通常情况下,对于承载知识产权客体的物的购买行为并不等同于对于该物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的购买行为。在法律无明确例外规定的情况下,产品购买者如欲行使该产品上承载的知识产权,通常情况下还需另行取得权利人许可。但应注意的是,该许可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


对于何种情况构成默示许可,本院认为,如果购买者基于购买行为而对该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定的权利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如不实施这一合理期待的行为,将会导致这一购买行为对于购买者不具有任何价值或不具有实质价值,则此种情况下,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同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购买者不需在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


本院之所以持上述观点,系考虑如下因素:首先,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众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对权利人的保护绝对化。其次,依据正常的市场交换规律,任何购买者之所以会支付对价购买某一产品,通常是因为这一对价会为其换取其购买时所合理期待的该产品的使用价值。如果要求购买者对该产品实施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亦要经产品权利人的许可,并另行支付对价,则购买者对这一产品的购买行为将不具有实质意义,这既不符合市场基本规则,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二)具体到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基于其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本院合理认定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对购买者合理期待使用行为的判断不能脱离该产品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汉字字库产品虽然直接由相关数据以及用以调用这些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等构成,但该产品的本质使用功能并不在此,而在于通过计算机软件程序对相应数据进行调用以最终形成具体表现形式的汉字,并将其提供给使用者。购买者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于利用该产品中具体形式的单字,而非其中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鉴于购买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利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均必然经过调用单字并将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这一环节,否则这一产品对于购买者将不具有实质价值,故本院合理认为购买者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并在电脑屏幕上显示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上诉人默示许可。


(三)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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