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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行初字第14号 (3)
  驳回原告张齐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审 判 长 周冬英
审 判 员 朱坚峰
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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