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16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青人社认〔2013〕3707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集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审 判 长 周冬英
审 判 员 朱坚峰
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纪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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