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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小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上诉人柳小明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小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小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小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柳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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