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铁刑初字第32号 (11)
一、被告人汪茂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三○年二月十日止。没收款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汪茂胜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高 鹏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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