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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刑初字第32号 (2)
  7、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侦查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汪茂胜供述,证实2012年8月11日纪检部门对被告人汪茂胜进行调查后,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2年8月13日将其传唤到案。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沪检技鉴字[2013]362号、363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对铁科专用线工程收支账目做出了鉴定。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查询、冻结被告人汪茂胜及其家属存款及冻结汪茂胜房产文书亦随卷为证。
  被告人汪茂胜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贪污罪部分
一、套取工务段工程款的事实
(一)2008年底,被告人汪茂胜以领导安排年底预留工程款为由,要求夏邑县火店乡兴军铁路线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丙公司)经理王丙与工务段签订1份虚假的关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维修合同,并指使王丙虚开发票,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19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08年底,汪茂胜以年底工务段领导安排预留工程款为由,要求王丙公司与工务段签订1份关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维修的虚假合同,合同标的额211700元,并向工务段虚开了等额发票,而后在汪茂胜的催要下,其先行垫付了该款,分3次向汪茂胜的私户汇款,在扣除税费后连同其他工程中的30000元,共汇给汪茂胜221000元。后工务段于2010年4月22日向其公司汇款198000元。
  2、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工务段与王丙公司签订的2008-282号合同中关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的工程是虚假的。
  3、2008-282号合同文本、付款说明、发票、付款凭证、汪茂胜账户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证实工务段以该合同、发票为依据于2010年4月22日向王丙公司汇款198000元,列支科目为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年度维修费。王丙分别于2009年6月19日、2010年2月8日、2010年4月23日通过存款或转账方式,向汪茂胜账户汇款25000元、90000元、106000元,共计221000元。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工程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非法占有公款19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二)、2009年10月底,汪茂胜以帮助工务段解决费用为由,要求铜山新兴工程处经理刘乙与工务段签订1份虚假的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施工合同,并指使刘乙虚开发票,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5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汪茂胜以为工务段解决费用为由,要求其铜山新兴工程处与工务段签订1份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的虚假施工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6000元,并向工务段虚开了等额发票,而后在汪茂胜的催要下,其先行垫付了该款,分2次向汪茂胜的账户汇款,扣除税费后,共汇给汪茂胜52700元。2010年9月2日工务段向铜山新兴工程处汇款56000元。
  2、证人姚甲证言,证实工务段与铜山新兴工程处签订的2009-490号合同中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的工程是虚假的。
  3、2009-490号合同文本、付款说明、发票、付款凭证、汪茂胜账户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证实工务段以该合同、发票为依据于2010年9月2日向铜山新兴工程处汇款56000元,列支科目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年度维修费。刘乙分别于2009年11月26日向汪茂胜账户现金存入12700元、2011年1月27日向汪茂胜账户汇款40000元。共计52700元。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工程,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非法占有公款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二、套取徐州铁科技术服务中心工程款的事实
(一)2011年1月,被告人汪茂胜代表徐州工务段与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徐塘电厂)商议专用线年度维修事宜,谎称铁科是工务段下属单位,蒙骗该专用线负责人在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铁科签订1份虚假合同。2012年3月9日,徐塘电厂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300000元,汪茂胜指使萧县刘套镇陈屯村道路维修队(以下简称杨升宝维修队)负责人杨升宝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261000元。
  2011年1月,被告人汪茂胜代表工务段与徐塘电厂协商专用线更换钢轨、砼枕事宜时,仍采用上述手段,要求该专用线负责人在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铁科签订1份虚假合同。2012年3月9日,徐塘电厂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700000元。后由汪茂胜的胞兄汪茂庆虚开发票,分别从铁科套取工程款364000元、24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徐塘电厂与工务段、铁科签订的合同文本、工务段转账凭证、发票,证实被告人汪茂胜将原本应当由工务段与徐塘电厂签订的维修合同,拆分为徐塘电厂与工务段、徐塘电厂与铁科2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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