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铁刑初字第32号 (4)
3、证人陶某某、刘丙、李丙的证言,证实汪茂胜称铁科是工务段的三产部门,应汪茂胜要求与铁科签订维修合同的过程及付款、开具发票的情况。
4、另案犯罪嫌疑人杨升宝供述、证人孙甲证言,证实其应汪茂胜要求向铁科虚开发票并提供其维修队帐户转款,从未实际施工,铁科汇至其账户的工程款未转账给汪茂胜账户的都在扣除税费后提现交给了汪茂胜。多数情况下,交给汪茂胜现金时孙甲都在场。
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其根据汪茂胜安排虚开发票,由铁科汇入其单位的款都转到其个人账户,再转汇到汪茂胜的账户。在对账目进行确认后,称汇到汪茂胜账户上的所有款,都是虚开出来的工程款。
6、证人张甲证言,称2011年其在承揽中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专用线工程后,汪茂胜曾给其1张2万左右的铁科支票。从而证明铁科2011年12月14日向张甲公司付款22000元,与铁科收入的粮油公司100000元无关。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虚列2份工程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套取铁科公款350000元非法占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三)2009年6月,被告人汪茂胜代表工务段与江苏恒盛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就专用线年度维修进行洽谈,采用蒙骗手段,要求该公司与徐州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铁科签订1份虚假合同。2009年12月10日恒盛公司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61695元后,汪茂胜指使彭某某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54000元。
在工务段与恒盛公司的后续年度维修业务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上述手段继续要求恒盛公司与铁科签订了2010年、2011年的虚假合同。2010年4月19日恒盛公司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120000元,汪茂胜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后,铁科连同收入的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以下简称徐州粮库)75000元、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洗涤公司)80000元、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港物流公司)40560元分别汇给彭某某工程处、杨升宝维修队、张甲公司,共计套出274048元(该款在汇总时计入犯罪数额,在此不单独计算)。恒盛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铁科付款120000元。汪茂胜指使张甲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104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恒盛公司与工务段、铁科签订的合同文本、工务段转账凭证、发票,证实被告人汪茂胜将原本应当由工务段与恒盛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拆分为恒盛公司与工务段、恒盛公司与铁科2份合同。
2、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存、汇款单及查询明细表、铁科专用线收支明细表,证实2009年12月10日,恒盛公司向铁科付款61695元后,彭某某安装处向铁科开具了54000元发票,后铁科于2009年12月22日向彭某某安装处等额汇款,12月24日彭某某向汪茂胜账户转汇50000元。恒盛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向铁科付款120000元,后铁科连同收入的徐州粮库75000元、海鸥洗涤公司80000元、远港物流公司40560元,分别于2010年4月21日汇给彭某某工程处64600元、2010年5月13日汇给杨升宝维修队32448元、2010年6月18日汇给杨升宝维修队107000元、2010年7月13日汇给张甲公司70000元,共计汇出274048元。恒盛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铁科付款120000元,铁科连同收入的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发电公司)90000元,依据张甲公司虚开的182700元发票,于2011年5月11日向张甲公司汇款182700元,支出、收入比率为0.87。后该款转至张甲个人账户172000元,并转汇给汪茂胜。
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汪茂胜称铁科是工务段的下属单位,及应汪茂胜要求与铁科签订维修合同的过程并付款的情况。
4、另案犯罪嫌疑人杨升宝供述、证人孙甲证言,内容同上,不再赘述。
5、证人彭某某证言,内容同上,不再赘述。
6、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应汪茂胜要求,虚开发票给铁科,并将铁科汇入其公司的款或提现交给汪茂胜,或转账至汪茂胜账户。并对其虚开的发票及汇款记录逐一确认。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工程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套取铁科公款158400元非法占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四)2010年8月,汪茂胜在代表徐州工务段与新海发电公司及连云港明达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工贸)洽谈两家单位共用专用线平交道口维修工程时,商定新海发电公司与铁科签订施工合同,费用由新海发电公司与明达工贸分担。而后被告人汪茂胜在安排工务段承担施工材料、提供防护的情况下,安排彭某某安装处施工。依据合同,2010年9月8日新海发电公司向铁科付款后,被告人汪茂胜指使张甲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70000元;2010年9月14日明达工贸向铁科付款后,被告人汪茂胜指使杨升宝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70000元;2011年12月22日新海发电公司向铁科付款后,被告人汪茂胜指使杨升宝虚开发票,从铁科套取工程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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