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铁刑初字第32号 (9)
2011年度该专用线的维修业务中,汪仍采用上述手段,要求新为多式联运公司与铁科签订虚假维修合同,2011年4月14日该公司向铁科付款,后被告人汪茂胜指使杨升宝虚开发票,套取铁科工程款17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新为联运公司与工务段、铁科签订的合同文本、工务段转账凭证、发票,证实被告人汪茂胜将原本应当由工务段与新为联运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拆分为新为联运公司与工务段、铁科2份合同。
2、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存、汇款单及查询明细表、铁科专用线收支明细表,证实2010年5月14日新为联运公司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20000元。依据彭某某安装处开具的17600元发票,铁科于2010年5月25日将17600元连同本判决书认定的套取铁科工程款第2起事实中的88000元,一并汇入彭某某安装处105600元,彭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汪茂胜账户汇入98000元。2011年4月14日新为联运公司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20000元,铁科依据杨升宝维修队开具的187000元发票连同2010年4月26日入账的万寨港195000元一起,于2010年4月28日向杨升宝维修队付款187000元。支出、收入比率约为0.87。支付给杨升宝维修队的工程款,均转至杨升宝的私人账户,并分次提现。
3、证人刘丙的证言,证实汪茂胜称铁科是工务段下属的三产科室,进入铁科的钱可以取出来给工务段职工搞些福利,每年可以从材料费中给予其公司优惠,但要求不要把同铁科签订合同的事告诉工务段的人,并应汪茂胜要求将新为联运公司专用线维修合同分别与工务段、铁科签订并付款的过程。
4、另案犯罪嫌疑人杨升宝供述、证人孙甲证言,证实内容同上,不再赘述。
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上,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套取铁科公款35000元非法占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十三)2011年2月,被告人汪茂胜代表工务段与徐州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储运公司)就专用线年度维修进行洽谈。采用蒙骗手段,要求该公司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铁科签订1份虚假维修合同。2011年3月11日,储运公司向铁科付款,被告人汪茂胜指使杨升宝虚开发票,连同铁科于2011年3月8日收入的远港物流40000元,共套取60900元,据为己有。(该款在汇总时计入犯罪数额,在此不单独计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徐州储运公司与工务段、铁科签订的合同文本、工务段转账凭证、发票,证实被告人汪茂胜将原本应当由工务段与徐州储运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拆分为徐州储运公司与工务段、铁科2份合同。
2、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存、汇款单及查询明细表、铁科专用线收支明细表,证实2011年3月11日徐州储运公司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30000元,铁科依据杨升宝维修队开具的60900元发票连同2011年3月8日入账的远港物流40000元一起,于2011年3月17日向杨升宝维修队付款60900元。后该款转至杨升宝的私人账户提现。
3、证人卞某某的证言,证实汪茂胜称铁科是他们单位的三产部门,并应汪茂胜要求徐州储运公司就专用线维修分别与工务段、铁科签订合同并付款的过程。
4、另案犯罪嫌疑人杨升宝供述、证人孙甲证言,证实内容同上,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汪茂胜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合同,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平账,从而套取铁科公款非法占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予认定。
(十四)被告人汪茂胜于2011年1月代表徐州工务段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徐州直属库(以下简称徐州棉库)洽谈专用线年度维修事宜时,采用蒙骗手段,要求该库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铁科签订1份虚假合同。2011年1月28日徐州棉库向铁科付款,后被告人汪茂胜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套取铁科工程款108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徐州棉库与工务段、铁科签订的合同文本,证实被告人汪茂胜将原本应当由工务段与徐州棉库签订的维修合同,拆分为徐州棉库与工务段、铁科2份合同。
2、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存、汇款单及查询明细表、铁科专用线收支明细表,证实2011年1月28日徐州棉库依据合同向铁科付款12500元,铁科依据杨升宝维修队开具的328500元发票、张甲公司开具的100000元、10000元、145000元发票、永城县薛湖乡宋河劳务输出队开具的39800元发票,连同2011年1月26日入账的粮油公司300000元、2011年1月18日入账的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405000元总计717500元,于2011年1月21日向张甲公司付款100000元、2011年1月28日向永城县薛湖乡宋河劳务输出队付款39800元、2011年1月30日向杨升宝维修队付款328500元、2011年2月9日向张甲公司付款155000元,总计623300元。支出、收入比约为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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