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委托代理人冯建文。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锦荣。
委托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红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委托代理人邹红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文、赵亮,上诉人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艳菊,上诉人电气公司和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集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红黎到庭参加诉讼。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光明、李朝晖、陈梁、张书君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1月,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分别签订《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联合厂房一至四区桩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基地联合厂房1-4区及辅房B施工总承包合同》、《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基地联合厂房5-6区施工总承包合同》、《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基地联合厂房建安工程1-6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重装备一期项目联合厂房、动力站房区域配套工程》等协议,明确电气公司将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联合厂房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于龙元公司施工。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所有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皆为暂定价。
龙元公司据此对系争工程予以了施工。2007年7月17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提交了《关于对1-4区进行验收的通知》、《关于对5-6区进行验收的通知》。当日,龙元公司还提交了《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再施工的报告》、《关于对联合厂房及1-6区设备基础进行先验收再使用的报告》,前者明确因设计修改新增土建和安装工程量,经与业主协商一致,决定不再施工,请电气公司对龙元公司完成的工程尽快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后者表示电气公司自2007年3月以来对1-6区设备基础进行了使用。龙元公司请电气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未经上海市安质总站进行验收办理竣工备案及交接手续前,对联合厂房及1-6区设备基础停止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电气公司承担。
电气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并未对系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07年7月31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室外总体道路交付使用签证单》;2007年8月1日,双方签订《5-6区及BC轴辅房交付使用签证单》;2007年8月17日,双方签订了《1-4区及所有辅房(包括办公楼探伤室)交付使用签证单》。依据上述三份签证单的约定,龙元公司分别于相应签证单签订之日将工程交付于电气公司投入使用,今后的管理由接受方承担,龙元公司进入保修状态。据此,电气公司在2007年8月17日起占用了系争工程并投入使用。
2008年1月21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提交《要求提供设备基础6,590万元工程款相应工程预算清单并进行共同会审后依据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紧急报告》,明确表示对电气公司计算得出的设备基础工程款总额6,590万元不予接受,并要求电气公司尽快协商设备基础部分的工程造价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008年12月24日,电气公司就系争工程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了竣工备案。
2009年3月10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竣工资料移交清单》,龙元公司将系争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电气公司。
2009年3月25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工程款支付工作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龙元公司)承诺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即电气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完成结算审价工作。第三条约定,结算审价工作完成后,对双方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双方有异议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部分,双方同意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2009年3月30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邮寄了系争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文件汇总。
2009年5月11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寄送《关于尽快出具联合厂房设备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函》,该函件明确,联合厂房设备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已于2007年11月9日送交电气公司并签收,该项目送审结算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11.0057万元。请电气公司于15日内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价报告,逾期视为认可龙元公司的送审结算总价,并据此支付相应工程款。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