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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10)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2006年6月3日,电气公司、监理工程师以及投资监理在《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上对龙元公司的施工进行了核减,故电气公司应按照该审批表记载的工程量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设备基础的措施费不属于包干范围。因此,电气公司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上并无龙元公司签字,按照工程惯例,即使电气公司认为龙元公司的施工需要核减,也应当由龙元公司签字确认。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97,351.71元。
  (32)1-4区设备基础中5#基坑压密注浆加固及堵漏(2007年4月16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18及附图)
  龙元公司认为,电气公司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龙元公司先施工主体工程,后施工设备基础15米深基坑,于施工过程中不断新增设备基础桩及地坪桩,打桩产生的震动必然对设备基础深基坑产生影响,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应当由电气公司承担责任。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08)虹民三(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从该判决书上可推断得知,由于龙元公司违背施工规范,在养护期未到的情形下提前开挖才造成基坑渗水,故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龙元公司自己负担。
  鉴定单位意见:双方的设备基础合同中并不包括打桩事项。本案争议的设备基础施工与常规相违背,即先建造安装设备基础的房屋,再施工设备基础的桩基工程。虹口法院的上述判决书并未明确造成渗漏的具体原因,从一般工程惯例来讲,在挖如此深的基坑情形下,采取注浆堵漏的措施很正常。因涉及责任认定问题,故鉴定单位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6,703,710.95元。
  (33)1-4区地坪支撑零星铁件(1-4地坪及门型螺栓角钢支撑)(技术核定单119);5-6区地坪支撑零星铁件(5-6地坪及门型螺栓角钢支撑)(技术核定单46)
  龙元公司认为,本项属于为固定轨道基础,门型螺栓及地坪预埋钢板采取的措施,按照技术设备合同的约定,设备基础措施费应按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实结算。本项已经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龙元公司按照相应施工方案实际予以了施工,故电气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计量、计价。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2007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取消了U型螺栓支撑预埋铁件的支撑系统中水平角钢的施工,施工现场照片显示轨道基础埋件、地坪埋件并未按照方案施工,故电气公司无需按照龙元公司的主张支付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如果该项目已实际施工,则必须计算相应的费用。原先因双方提交的图纸鉴定单位无法看清,故将其列为争议项,原审庭审中龙元公司提交了彩图,鉴定单位判断龙元公司的主张更具有操作性,与技术核定单亦相匹配,故鉴定单位认为龙元公司确实按照相应技术核定单进行了施工。当然,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就1-4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80,564.41元;就5-6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01,178.73元。
  (34)1-4区设备基础停电损失(技术核定单129)
  各方的意见同第(7)项争议意见。
  鉴定单位的意见亦同第(7)项争议意见。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480,508元。
  (35)1-4区设备基础钢筋报废(工程量签证单38)
  龙元公司认为,龙元公司已经加工的钢筋及预埋尺寸与变更后的尺寸不一致,不存在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所称的重复利用的说法,因此龙元公司据此增加的返工工程量必须全部按实计价。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其不认可龙元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因为原始单据中并无“已加工、安装的钢筋和铁件报废”的手写字样。同时,监理单位在签字栏中明确拆除钢筋调整另用,计价由投资确认。显然,“已加工、安装的钢筋和铁件报废”的字样系伪造。根据监理工程师意见,只提及钢筋,并无铁件,且要求拆除的钢筋调整另用,故电气公司无需据此支付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龙元公司确实进行了拆除工作,如果拆除的钢筋可另行利用,则电气公司不用另行支付材料费;如果报废,则其需要支付该材料费。从工程惯例分析,拆除后可以完整使用的情形非常之少。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意见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6,333.15元。
  (36)1-4区设备基础工程进出场、转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11)
  龙元公司认为,编号为011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虽然记载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但实际上确认单系2007年6月13日签署,与道路施工的单据一样,很多情况下是先核对工程量,然后双方补签确认单。同时,该确认单上虽记载了“设备基础机械进出场及转场”,但实际上只有进出场,并没有转场。鉴于监理工程师对龙元公司的施工情形进行了确认,故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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