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11)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其对该单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因为设备基础的方案系于2007年1月2日审批,开工的日期为2006年12月5日,显然,2006年6月13日双方不可能签署该确认单。
鉴定单位意见:首先,按照工程惯例,就设备基础的进出场或者转场而言,双方应签署单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除了编号为011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之外并无其他单据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其次,就设备基础的确认单而言,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在进出场或者转场前签署,也可能在进出场或者转场后签署。再次,进出场费和转场费是存在区别的,发包方需要向承包方支付进出场费,但无需支付转场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涉及5份合同,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定,应当是不存在转场而只有进出场。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576,889元。
(37)5-6区设备基础停电损失(技术核定单49)
龙元公司、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的意见同上述争议第(7)、(34)项争议意见。
鉴定单位意见亦同上述争议第(7)、(34)项争议意见。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73,691元。
(38)5-6区设备基础地基渗水(技术核定单88)
龙元公司认为,电气公司违反施工常规,未按照先挖坑再建房的原则施工,而是要求先建房再施工基础的桩基,因此,渗水并非龙元公司责任。同时,监理工程师对龙元公司的施工也进行了确认,故电气公司应据此支付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施工方案是龙元公司方自行编制的,因此龙元公司应对渗水问题予以负责。
鉴定单位意见:此处的涉及事项与上述第(32)项争议事项不同。龙元公司按照原先的方案做基础垫层为100mm,但打至该深度还有渗水,故向电气公司提出,需要施工至300mm,监理工程师答复为施工至200mm,电气公司的意见则为“同意监理意见”。据此可判断不属于龙元公司责任,是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议调整了施工方案,故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7,287元。
(39)5-6区设备进出场、转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29)
龙元公司、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的意见同上述第36项争议意见。
鉴定单位的意见亦同上述第36项争议意见。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862,028元。
(40)关于1-4区动力管道项目
龙元公司认为,龙元公司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实际完成了包括氧气、氩气管道在内的动力管道的铺设。由于电气公司之后因自身需要故要求龙元公司拆除了氧气、氩气管道,并由其指定的施工单位重新对此进行了施工,并非由于太平洋公司无资质所致。有鉴于此,电气公司应就上述氧气、氩气管道的施工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安装费用。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根据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的内容,因龙元公司不具有资质完成氧气、氩气管道的铺设,故需拆除,由电气公司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予以施工,显然,龙元公司无权据此主张该项费用。
鉴定单位意见:自2005年12月9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止,龙元公司委托太平洋公司完成了所有动力管道系统的铺设。2007年7月16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署“联合厂房1-4区动力管道施工方案会议纪要”;2007年8月1日,双方又签署“关于龙元建筑不再施工联合厂房1-4区部分动力管道备忘录”,上述文件要求龙元公司将氧气、氩气管道系统拆除。2007年8月,龙元公司将工程整体移交于电气公司。电气公司在接收龙元公司施工的整体工程后,于2007年8月15日又委托太平洋公司施工氧气、氩气管道。就龙元公司的施工资质而言,因龙元公司属于总包单位,故只要具有总承包资质即可,其在承揽总工程后,可将专业的施工项目分包于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意见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50,013.63元。
(41)1-4区探伤室进户给水管改道(技术核定单34#)
龙元公司认为,龙元公司与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以及电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4的《技术核定单》,龙元公司也实际进行了施工,故电气公司需据此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监理工程师在该单据上写明:“情况属实,但尚未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工程量按实结算”。龙元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据此进行了施工,故不应计算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鉴于鉴定单位无法判断龙元公司是否进行了施工,故将其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1,936.28元。
(42)1-4区、5-6区关于电缆、母线未核对项目争议内容的问题
龙元公司提出,龙元公司按照竣工图的要求完成了本项铺设。2009年9月26日以及2009年10月5日,龙元公司、电气公司以及沪港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对该部分电缆、母线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该会议纪要是三方确认的合法文件,应作为本项工程量的计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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