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12)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提出,三方虽签订了上述会议纪要,确认电缆、母线的工程量,但之后电气公司发现上述会议纪要记载存在错误。电气公司委托的鉴定单位经鉴定,对此问题进行了重新计算,电气公司亦将该鉴定稿交付给了龙元公司。虽然龙元公司对此不予理睬,但此不表示会议纪要的记载是正确的,可作为计算电缆、母线工程量的依据。
  鉴定单位意见:由于鉴定工作是事后审核,双方当事人原现场施工情况无法进行追溯,亦不具备实地勘测条件。因双方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鉴定单位只能引用龙元公司、电气公司以及沪港公司三方在2009年重装备一期联合厂房结算审价联合小组会议纪要中签字的数据作为本次鉴定意见。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就1-4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4,318,787.35元;就5-6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875,002.09元。
  (43)1-4区、5-6区机电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
  龙元公司认为,该项所涉脚手架并非定额中所述的简易脚手架,而是全部采取双排及满堂脚手架。龙元公司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后予以了实际施工。因此,电气公司应当据此核量并计算相应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29.1条的规定,“变更”是指合同图纸所示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龙元公司施工的上述项目并未涉及图纸的变更和承包范围的变更,而是措施的变更,显然,该变更不属于上述条款所约定的“变更”范畴。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措施费属于包干范围,故龙元公司无权据此另行计价。
  鉴定单位意见:根据双方约定,措施费包干范围只针对简易的脚手架搭建。因龙元公司施工的并非简单脚手架,而是土建工程类的双排和满堂脚手架,故不属于措施费包干范围,而是新的施工方案,且监理也对此进行了审批。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就1-4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056,390元;就5-6区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499,868.80元。
  (44)5-6区联合厂房空调通风工程中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及电动二通调节阀项目
  龙元公司认为,该部分项目其已实际施工,电气公司已予以了使用,故应当据实计算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龙元公司虽然实施了该项目,但电气公司后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故又自行采购了阀门,因此龙元公司的该项工程不应当计价。
  鉴定单位意见:鉴定单位属于事后审计,无法判断该项目主材由谁提供及其中细节,故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15,942.46元。
  (45)5-6区行车电缆(技术核定单编号28)
  龙元公司认为,首先,龙元公司为保证电气公司的23米行车的顺利运行,实际施工完成了该电缆的铺设。同时,根据龙元公司、监理工程师以及电气公司于2007年5月26日签署的编号为28的《技术核定单》的约定,龙元公司实际完成了该工程项目。其次,该电缆对于电气公司可能属于临时措施,但对于龙元公司却是一个完整的施工项目。显然,电气公司应当据此计量,并支付相应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龙元公司铺设的该电缆属于临时电缆,而临时电缆是不应当被认定计取主材的,因为其可由施工单位收回。如果龙元公司认为已经将该电缆实际交付甲方使用,则需提交相应的证据。
  鉴定单位意见:竣工图上有电缆,但与上述《技术核定单》记载的行车电缆规格不同,因此,上述争议电缆为临时电缆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即使是临时电缆,也不表示电气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因为行车不属于龙元公司的施工范围,系电气公司指定分包项目,故起码龙元公司付出的材料费、人工费等电气公司应予支付。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7,527.6元。
  (46)将5-6区临时地坪改为正式地坪管线重做(技术核定单编号37)
  龙元公司认为,该项属于电气公司设计变更后将临时地坪改为正式地坪,导致龙元公司需重新挖土浇灌,将原先做好的管线更换重做,因此发生了增加的工程量,电气公司需据实结算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甲方确实变更设计,将临时地坪改为永久地坪,但由于龙元公司施工不当,导致管线损坏,属于施工方成品保护不到位所致,该项费用应当由龙元公司自负,与电气公司无涉。
  鉴定单位意见:监理工程师在编号为37的《技术核定单》上签署“情况属实,请设计、业主确认”,电气公司则签署“确有管线损坏,但此应由龙元做好成品保护”。一般而言,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管线重新铺设,则业主方应当向施工方支付该费用。当然,在将临时地坪转为正式地坪的施工中,理论上确也存在着施工方非常小心,管线不损坏故而无需更换的情况,但由于该项施工属于粗活,实际中不损坏的概率很低。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4,946.6元。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