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13)
(47)1-6区厂区总体与空压站管道碰头(技术核定单编号34)
龙元公司认为,首先,因空压站与外围的空压管道设计图纸不符,导致空压站与外围的空压管道相碰,造成管道增加工程量。其次,监理工程师在编号为34的技术核定单上明确龙元公司的上述施工量情况属实,足以证明龙元公司完成了该项施工。由此可见,导致龙元公司该项施工的责任方在于电气公司,故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该项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不存在图纸不符的情况,且电气公司在上述技术核定单上亦注明:“图纸位置与空压站房管道山墙位置相符”。由此可见,该项施工系龙元公司自身所致,与电气公司无涉,故电气公司无需承担该项费用。
鉴定单位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图纸相符的话,当事人无需出具技术核定单对上述项目进行核定。同时,需指出的是,空压站并非由龙元公司进行施工。鉴于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方签署的意见不同,故鉴定单位将其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5,573.22元。
(48)彩钢板重新喷漆(5-6区土建/技术核定单83号)
龙元公司认为,根据双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9.6条约定,除非是龙元公司过错导致产生了施工的变更,因而无需另行计价,其余均应按约计价。本项目也不属于龙元公司成品保护范围,因案外人即第三方施工单位对龙元公司已完工项目造成损害的情形是龙元公司无法预见的,故电气公司应据此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龙元公司有对成品进行保护的义务。同时,就技术核定单而言,电气公司仅是对龙元公司提出的方案予以了确认,此不等于同意龙元公司计价的意见。
鉴定单位意见:编号为83号的《技术核定单》记载:“联合厂房5-6区辅房,龙元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已经施工完毕,由于多家单位交叉施工,已施工的色钢板污染严重,现拟定将辅房内、外彩钢板做喷漆处理,色泽和原彩钢板颜色一致。”监理工程师签署“请业主、设计确认”,电气公司则签署“同意”字样。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83,951元。
(49)挖土找井(区域安装/技术核定单30号)
龙元公司、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的意见同上述第(19)项争议意见。
鉴定单位意见:同上述第19项争议意见。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795.10元。
(50)增加埋件导致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1-4区设备基础/技术核定单130号)
龙元公司认为,由于电气公司设计变更导致龙元公司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及设备闲置损失。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对此进行了确认,故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龙元公司的主张无相应依据。同时,电气公司在编号为130的《技术核定单》上记明:“请投资监理审核”,因投资监理并未审核,故龙元公司的该项费用不应计算。
鉴定单位:本项目属于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应予计价,因此龙元公司主张的费用按照工程惯例电气公司应当予以支付,但涉及监理权限以及电气公司的上述签署意见,故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05,494元。
(51)插座箱支架(5-6区安装/技术核定单29号)
龙元公司认为,该项属于变更的新增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价。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此项内容已在竣工图中有所反映,并已结算,故再支付属于重复计算。
鉴定单位意见:经核实,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陈述属实,故应当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7,612.54元。
(52)风管报废(1-4区安装/技术核定单2007-5-23)
龙元公司认为,该项属于新增项目,且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与电气公司皆在相应的《技术核定单》上签字确认,故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该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确实存在着《技术核定单》上记载的风管报废的事实,但《技术核定单》上监理工程师签字明确“请设计认可后施工,关于报废管需核定后确认”,因之后并未予以核定,故电气公司无需支付该费用。
鉴定单位意见:龙元公司的该项施工属于新增项目,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以及电气公司皆对此予以了确认,但监理工程师签署“请设计认可后施工,关于报废管需核定后确认”的意见。因无法事后核定报废管的量,故鉴定单位按照50%报废风管计算相应费用。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112.38元。
(53)1-4区土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2007年4月28日)
龙元公司认为,2007年4月28日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涵盖了编号为102的技术核定单的内容,故电气公司应当按照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的内容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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