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14)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2007年4月28日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与编号为102的技术核定单记载的是同一事项,明确钢柱油漆、消防通道油漆属于龙元公司成品保护范围,故相应费用由龙元公司自行承担。
鉴定单位意见:编号为102的技术核定单(注:签署时间为2007年3月28日)内容为:“为迎接3月15日上级管理部门对清洁室、管子仓库等区域的验收工作…8、对于主钢结构在10米以下范围内按照原钢结构颜色重新补涂油漆两度。9、所有消防通道按设计要求完成两度红漆涂刷。11、由于清洁室和管子仓库赶工需要,造成该区域施工人员集中、量大而且效率低下,而其他处于关键线路的施工任务又无法按时完成,因此需要延长工期7天。”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为:“6、第八条、第九条,按正常工作成品保护;7、第十一条,不存在延长工期。”然而,2007年4月28日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内容为:“为迎接3月15日清洁室、管子仓库等区域的国家级专业验收工作,按照3月9日晚由业主主持召开监理、总包和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要求,在3月9日至3月15日期间我司组织行进路线区域内的室外总体工程实施了多项措施,具体工作内容如下:…8、10米以下补油漆2度;9、消防设施增涂红油漆两度;11、西侧道路至办公室楼宇五区D轴线相交处,浇筑40cm厚钢砼地坪道路,内配?16@20双向钢筋,使用C40砼”。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为“工程量属实”。争议的事项为两张单据记载的第8、9项,两者内容一致,但监理工程师的回答不一致,故鉴定单位将其列为争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91,141.98元。
(54)沥青道路摊铺厚度增加(区域配套土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42)
龙元公司认为,由于电气公司的另一承包单位中益公司施工存在问题,电气公司要求龙元公司增加施工了相应的项目,编号为042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对此进行了确认。鉴于该项施工属于新增项目,电气公司应据实结算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2007年3月13日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明确系因龙元公司的责任,故电气公司无需向龙元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编号为042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明确施工位置是“联合厂房北侧道路西段门卫与中益建设交接处道路”,所附页记载的沥青施工量为78.5立方米;2007年3月13日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记载施工位置是“1-6区区域配套施工工程北侧道路”,沥青施工量为904.55吨。两者的位置和施工量皆不同,鉴定单位是根据78.5立方米而非904.55吨计算的工程量。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65,851.69元。
(55)1-4区西侧临时电缆、水管移位(区域安装-联合厂房/工作联系单33)
龙元公司认为,此项目属于新增项目,电气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临时电缆的移位不会发生损坏,因此龙元公司只能计取安装费不计取主材费用。
鉴定单位意见:此项属于新增工程,按照惯例,如果业主方要求施工方施工,则应当支付相应费用。2007年5月5日,电气公司发《工作联系单》给龙元公司,要求龙元公司“联合厂房1-4区西侧的临时电缆、水管与现在正在施工的道口相碰,经现场勘查,决定把临时电缆、水管从现在的位置移到道路的西侧,同时请做好道路的保护。如材料不够,由龙元建设负责采购。”2007年5月8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明确“贵司电-23工作联系单,要求我司将联合厂房1-4区西侧的临时电缆、水管从现在的位置移到道路的西侧,同时做好道路的保护,现将增加材料及机械,人工报于贵司,请予确认。增加185平方米电缆120米。挖土机2个台班。人工34*5=170工日。”电气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93,755.29元。
除上述争议项外,鉴定单位还列示了以下几项不包括在工程总造价范围之列的项目:
(1)因外墙、临时围墙、广告牌污染,导致龙元公司重新喷漆的费用
龙元公司认为,因电气公司的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导致外墙、临时围墙、广告牌污染,龙元公司就此重新喷刷了油漆,且2006年12月29日的工程量联系单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故电气公司应就此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上述工程量联系单只记载要求业主协调。如若龙元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则应当向侵权方而非电气公司主张。
鉴定单位意见:系因电气公司的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所造成,电气公司应当向龙元公司支付相应费用。鉴于龙元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对其施工量予以确认,鉴定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了估算,该费用为23.5万元。
(2)发电机的估算费用
龙元公司认为,因电气公司提供的主箱变电容量不够,故龙元公司租赁了相应的发电机,监理工程师对此予以了批复,就此电气公司应向龙元公司支付相应台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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