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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2)
  2009年5月11日,电气公司向龙元公司寄送《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一期项目1-6区设备基础的初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要求对<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一期项目联合厂房1-6区设备基础部分初审意见稿>尽快出具核对意见的函》,明确电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审价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港公司)对该等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价,设备基础工程核定造价为30,101,549元,要求龙元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对初审意见稿提出书面核对意见。
  2009年5月16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提交《关于2009年5月11日函的复函》,该函表示,其早于2007年11月9日就将设备基础部分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电气公司,在一年半多时间内,其从未收到电气公司关于该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不全的任何联系函。同时,龙元公司不同意沪港公司出具的造价仅为3,010万元的鉴定结论,要求电气公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尽快与龙元公司就该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详细核对。
  2009年5月25日,电气公司向龙元公司寄送《关于“龙元建设2009年5月16日复函”的复函》,该函提出龙元公司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同时要求龙元公司派员来接收沪港公司作出的除设备基础以外的其他部分的结算审价初稿。
  2009年5月28日,沪港公司出具了《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一期联合厂房等工程的初审报告(二)》,该报告认定系争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初审造价为22,197.1066万元。
  2009年6月4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寄送《关于2009年5月31日函的复函》,该函确认,电气公司寄去的《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一期项目联合厂房1-4区桩基、联合厂房1-6区上部建安、联合厂房及动力站房区域配套工程初审意见稿》已经收到,但因电气公司未依据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工程款支付工作的协议》进行双方核对,且该审价初稿系电气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其内容不符合双方工程合同约定,故龙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之后,双方就系争工程多次书信往来,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驳斥对方的观点。
  2009年7月30日,龙元公司再次就设备基础工程向电气公司发函,要求电气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款12,011.0057万元。
  2009年7月19日至2009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了多份会议纪要,以核对系争工程的工程量。
  2010年1月15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寄送其制作的《三方(业主方、审价方、施工方)已核对完成的竣工结算文件》,明确系争工程总造价为75,998.2715万元。
  2010年2月,电气公司向龙元公司提交沪港公司出具的《上海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一期联合厂房等工程初审报告(三)》(征求意见稿),该报告载明,系争工程初审造价为51,661.9125万元。
  2011年2月18日,龙元公司向电气集团寄送《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联合厂房等项目竣工结算情况及希望尽快完成竣工结算的请求》,表示根据电气公司的结算,系争工程初审造价为5.1661亿元,而经龙元公司计算则为7.5507亿元。至当前为止,电气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2784亿元,建议电气公司先行支付无争议的8,877万元。同时,龙元公司表示双方应本着诚意原则,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系争工程的竣工结算。
  2011年3月14日,龙元公司致信电气集团董事长徐建国,表示因电气公司拖欠工程款,致使其无法支付其他债权人的钱款,请求重视和关心系争工程的决算工作。
  2011年3月21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署《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1条约定,电气公司同意以上海沪港建筑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2月出具的《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一期联合厂房等工程初审报告(三)》作为基础,先行支付5.1亿元审价初稿所确认的初审造价与重装备公司累计已支付金额的差额。其中第1.1条约定,本次支付不涉及双方有争议的,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钢结构差价部分。第1.2条约定,经双方核对确认,电气公司实际已累计支付44,525.99077万元,5.1亿元审价初稿所确认的初审造价与累计已支付数额之差额为7,135.921776万元。第1.4条约定,电气公司在本会议纪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方式支付。第2条约定,双方约定,贯彻有约从约的原则,先易后难,尽快完成联合审价和结算工作。
  2011年3月28日,电气公司向龙元公司支付了上述7,135.921776万元。
  2011年6月27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寄送《请在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联合厂房等工程竣工结算的函》,该函表示,龙元公司提供的《送审稿》与电气公司委托沪港公司并进而单方出具的《审价初稿》就系争工程的造价差额为24,336.359万元。2011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龙元公司提出,因目前钢结构工程的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故希望电气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尾款支付工作;同时,希望电气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差额,确定联合审价工作计划,对争议工程款进行核对。龙元公司在该函后面还详细附上了双方结算差额的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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