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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26)
  2010年5月3日,电气集团作出了关于电气公司减资的股东决议,将电气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亿元减至4.1亿元。然而,根据2011年3月21日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署的《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可知,电气公司自身亦认可,即使按照其单方面委托所确定的鉴定报告,龙元公司也可取得5.1亿元工程款,但其截至该日仅支付44,525.99077万元,尚余7,135.921776万元未支付。显然,在电气集团作出上述股东决议时,龙元公司系电气公司的债权人,故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负有通知义务,因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未履行该义务,故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在《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电气公司对于未清偿的债务,继续负责清偿,并由电气集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分析该情况说明可知,电气集团亦承诺对电气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承诺系电气集团的明确意思表示,对龙元公司在内的相应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1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显然,分析本案可知,电气集团需对电气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5,170,163.4元;二、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以人民币71,359,217.76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95,170,163.4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7,832元,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3,350元,由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104,4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审价费人民币1,610,000元,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692元,由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8,308元。
  龙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在合同口径项目工程款的争议项中,原审认定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无需承担2006年6月4日、8月27日和12月18日工作联系单所对应的相关赔偿责任错误。2、电气公司以商票形式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约,应该赔偿龙元公司贴息损失。3、本案工程因电气公司不断增加、变更工程,迟延交付图纸造成延期,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即索赔金额)均应由电气公司承担。4、鉴定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中税金未依照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在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原审法院不应将整个工程委托司法审价,对争议事项简单归类,以“技术问题”为由未给予电气公司充分答辩权。2、在工程造价方面原审也存在诸多认定错误,包括暂定材料计价和新增项目计价,具体表现在合同口径项目工程款的争议中大多项目认定错误。仅对鉴定意见中所列争议事项进行认定,其他大量争议被归为“监理职权”而被鉴定单位列为无争议的项目。3、在工程款利息方面,双方直到2011年3月21日签署会议纪要,才就部分工程款金额和支付时间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判决电气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错误。4、电气集团减资时,龙元公司并非电气公司债权人,电气集团减资程序不存在问题。即便龙元公司是减资时的债权人,电气集团出具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也只是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格式性文件,并没有为电气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5、在工程延期索赔方面,龙元公司其实是要求调整综合单价而非索赔,且要求电气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综上,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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