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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29)
  (15)区域配套工程更换侧、平石(技术核定单22)
  本院的意见同上述第(15)项争议的意见。
  (16)区域配套工程增加人行道,道路侧石、平石、粗沥青、细沥青、砾石砂、水泥稳定石、毛石垫层干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41)
  本院认为,此项下内容本不属于龙元公司施工范围,相应《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记载,是因第三方施工不到位,导致龙元公司增加了道路施工工程量。同时,监理工程师对此也予以了核实确认。电气公司虽提出其不知情,但因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代表了电气公司的,原审法院认定电气公司应对此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本院予以认同。
  (17)区域配套工程增加侧石、平石、?700电缆井盖(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46)
  本院的意见同上述第(15)项争议的意见。同时,电气公司还提出工程量确认单的真实性问题,本院认为,因电气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已在上面签字确认,电气公司无证据证明单证是伪造的,故原审法院对电气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予以维持。
  (18)区域配套工程增加沥青砼道路、翻挖沥柏类道路(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50)
  本院认为,因消防单位系电气公司的指定分包单位,本院的意见同上述第(15)项争议的意见。就工程量确认单的真实性问题,本院亦在第(18)项争议中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19)区域配套工程增加沥青砼道路、综合人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54)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单位意见,市政单位如在红线范围内施工,则其系电气公司的承包方。就承包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施工方产生损失,发包方需予以赔偿的问题,本院在之前已有所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就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权限问题及《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的真实性问题,本院意见同之前的阐述,维持原审法院关于电气公司应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认定。
  (20)区域配套工程增加侧石、平石(2007年4月17日工作联系单)
  本院意见也同上述第(15)项争议的意见。同时,电气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上的记载通知绿化施工单位的意见不能成为其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电气公司应就其指定分包的绿化单位的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21)区域配套工程停工损失(2006年12月18日工作联系单)
  本院认为,系争工作联系单不能反映是电气公司的原因导致排水系统损坏或上水管挖断。根据本案双方的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成立的前提是,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现就该项损失,鉴于龙元公司未能举证系电气公司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2)关于设备基础基坑围护工程图纸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项目电气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均是复印件,龙元公司对此均不认可。原审法院根据龙元公司提供的有施工监理签字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同,此项工程款无需从鉴定单位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
  (23)设备基础麻袋保温、塑料薄膜保温(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09号)
  本院认为,此项下涉及编号为009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和电气公司提交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后者内容为核减龙元公司工程量,但没有龙元公司的签字确认。《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上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且监理工程师签字在《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之后,内容亦未提及核减。故原审法院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为据,不认可电气公司说法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24)1-4区设备基础中5#基坑压密注浆加固及堵漏(2007年4月16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18及附图)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直接得出渗漏完全归因于某一方的结论,《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未明确责任的归属。不排除龙元公司违反施工规范,养护期未到提前开挖导致的可能,同时,根据鉴定单位解释,电气公司要求先施工设备基础厂房,再施工设备基础桩基,也违反施工规范。另外,鉴定单位也明确,在不违反工序情况下,挖如此深的基坑,注浆加固及堵漏也属正常。鉴于双方都无法举证证明责任归属,双方都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审认定此项费用由电气公司和龙元公司各半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5)1-4区地坪支撑零星铁件(1-4地坪及门型螺栓角钢支撑)(技术核定单119);5-6区地坪支撑零星铁件(5-6地坪及门型螺栓角钢支撑)(技术核定单46)
  本院认为,关于此项电气公司称已取消,但其提供的会议纪要没有龙元公司签字,龙元公司的主张则有技术核定单和彩图相印证,并经鉴定单位判断后确认龙元公司已实际施工,故原审法院采纳龙元公司意见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26)1-4区设备基础钢筋报废(工程量签证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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