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3)
2011年7月5日,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寄送《关于联合厂房等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对贵公司2011.7.5函件回复》,提出由于电气公司的原因,导致系争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至今尚未完成。
2011年8月5日,电气公司向龙元公司寄送《关于<关于联合厂房等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对贵公司2011.7.5函件回复>复函》,认为其并未存在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行为,并提出由于龙元公司提出了新的审价方案,导致审价进度延误。
原审另查明,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曾就系争工程的钢结构价款支付发生争议。龙元公司就此于2010年7月2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气公司支付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气公司应支付龙元公司工程款35,843,478.6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18,975.47元。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系争工程的钢结构价款为246,594,887.53元。
原审再查明,电气集团系电气公司的唯一股东。2010年5月3日,电气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将电气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00,000万元减至4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100,000万元减至41,000万元。
2010年7月1日,电气公司作出了《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2010年5月3日电气公司关于减资的股东决定,电气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的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0年5月16日在东方早报上刊登了减资报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对外债务为105,000万元。至2010年7月1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电气集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电气集团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对此进行确认。
2010年7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发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决定同意电气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原审还查明,2012年5月4日,电气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龙元公司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项下的保修义务,并对系争工程的钢结构工程进行纠偏。2012年5月24日,电气公司撤回了反诉。
原审庭审中,电气公司提供了由沪港公司于2011年8月出具的《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重装备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初审稿复核报告》,该报告载明系争工程的复核造价为56,670.4340万元(包括钢结构工程)。电气公司表示,其曾经将该报告提交给龙元公司,但龙元公司拒绝接受。龙元公司则表示,其从未收到过该份报告,对其内容也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定,电气公司共计支付龙元公司工程款55,246.260361万元(包括钢结构24,659.488753万元)。
本案原审审理中,因龙元公司申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如下:
(一)按照合同口径,系争工程总造价为48,871.9908万元,其中含争议金额为6,720.4043万元。另有现场总包配合费204.8770万元,商票贴息691.0521万元,满张安全网估算金额120万元,发电机费用61.7万元、墙面污染清理费用23.5万元,此五项费用单独列示,不包括在总造价中。
双方的具体争议及鉴定单位的意见如下: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问题
龙元公司提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第5.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并执行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款”。显然,监理工程师有投资控制权,因此亦享有签证权。由于监理系业主委托,并与业主有合同和利害关系,因此监理的签字有效并对业主具有拘束力。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提出,首先,监理的受托范围不包括工程签证权,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才具有该职权。其次,有些技术核定单(四方签字: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仅可作为技术认定的依据,尚需业主方与施工方签订签证单才可作为计价的基础。再次,龙元公司与监理方签订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系龙元公司故意隐瞒电气公司而制作的单证,不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尚需其确认才能作为计价依据。
监理单位意见:一般情况下,投资控制权应当授予造价咨询工程师,然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5份合同中,有4份是将投资控制权授予施工监理的。桩基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施工监理有投资控制权,但此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就无权签字,就工程的质量事项、施工方案、安全等内容其仍有权签字确认,只是无权直接确认该施工的款项为多少。从工程惯例分析,施工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行使职权,故其签字对业主具有拘束力。当然,此处双方的争议涉及很多单据,鉴定单位将各项争议皆予以了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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