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32)
(4)商票贴息
本院认为,双方有的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可以商票方式支付工程款,其他合同也未禁止电气公司通过商票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龙元公司在收到相应票据时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从工程惯例而言,业主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度予以付款,施工方在收到款项后予以认可系正常现象。故原审法院对龙元公司要求电气公司承担票据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的逾期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满张安全网
本院认为,根据龙元公司与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联合厂房1-4区钢结构围护系统板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安全网的铺设因乙方(即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编制的针对性安全施工方案不能满足确保安全需要且无相应资质及同类型的施工经验,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为了更有利于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部实现,决定由甲方(即龙元公司)施工,费用另计,安全网费用非乙方承担。电气公司虽然在见证方处盖章确认,但其并非仅为见证方,原审法院对此已有论证,本院不再赘述,电气公司既对此约定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电气公司需据实向龙元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龙元公司可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增加金额1,200,000元,有相应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四)索赔
本院认为,此项下系因工期延长造成材料上涨,龙元公司提出的要求电气公司承担的工程款。鉴定单位认为此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款,以索赔名义单独列明供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按照工程惯例,即使是约定了综合单价闭口包干,也是指在合同期内人工、材料等费用上涨的风险由施工方负担,而因为工期延期导致的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电气公司认为也均应由施工方承担,没有相应依据。本案中,电气公司存在超期向龙元公司提供施工图纸以及变更设计等事项,是导致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重要原因,因此,电气公司应就此承担主要责任。虽然鉴定单位陈述,电气公司提交的资料形式上反映的是龙元公司对工程现场的说明及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提出要求,无法直接得出是因龙元公司的施工导致工期延长的结论,但原审法院结合对鉴定单位意见的借鉴,同时综合考量电气公司提交的材料以及本案的事实分析,认定龙元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工期延长之间亦具有一定关系,也需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核算金额酌定电气公司和龙元公司分别对合同工期后索赔金额承担80%和20%的责任,对无法判断工期的部分,从公平原则出发,确定由双方各半承担,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龙元公司、电气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异议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龙元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鉴定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中税金未依照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对此,鉴定单位确认未支付款项税金应予调整,并提供调整的计算公式为:调整后金额=调整前金额*(1+3.48%)/(1+3.41%)。对此,经各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对该计算方法各方均没有提出异议。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虽认为不应调整,但因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对鉴定单位提供的调整方法予以采纳,故电气公司尚需向龙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95,170,163.4*(1+3.48%)/(1+3.41%)=195,302,277.4元。
二、关于工程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了《关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工程款支付工作的协议》,对双方原在合同中关于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价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重新作了约定,约定龙元公司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电气公司在龙元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完成结算审价工作,结算审价工作完成后,对双方无异议部分工程款,电气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双方有异议部分工程款,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部分,双方同意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变更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即在龙元公司200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前提下,电气公司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结算审价并对相应款项负有支付义务,有相应依据。之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多次的书信函件往来,以致最后签署《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电气公司同意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都不构成双方对应付工程款日期的变更。电气公司以此要求免除承担工程款利息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对有异议部分工程款最后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尚欠金额,也不能成为免除电气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责任的理由。故原审法院认定电气公司应该向龙元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电气公司要求不承担相应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电气集团的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010年5月3日,电气集团作出了关于电气公司减资的股东决议。而在这之前,2010年2月,电气公司自己向龙元公司提交的其自行委托沪港公司出具的《上海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一期联合厂房等工程初审报告(三)》就载明系争工程初审造价为51,661.9125万元。直至2011年3月21日电气公司与龙元公司签署的《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联合厂房等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时,电气公司亦认可即使按照沪港公司所确定的鉴定报告,龙元公司也可取得5.1亿元工程款,但其截至该日尚余7,135.921776万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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