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4)
(2)1-4区、5-6区挖基础土方工程量的问题
龙元公司提出,首先,按照投标方案计算工程量是错误的,因为投标方案作出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监理也根据上述变化重新确认了施工方案。其次,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原招投标文件进行了大幅度变更,双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第29.4条约定的变更原则计量、计价,即其有权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所涉工程量。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提出,龙元公司的变更施工方案并未获得业主方的同意。监理虽在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上签字,但并不等于认可龙元公司的方案,仅是对龙元公司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龙元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施工,应当按照03清单计价规则计算其工程量而不是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方案计量。
鉴定单位意见:如果按照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所述,以03清单计价规则计算龙元公司的施工量,则需龙元公司实际的施工方案与原投标的施工方案一致才可。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龙元公司的实际施工方案显然区别于其原投标时的施工方案。本案的争议就是监理工程师的职权问题。如果监理工程师有变更的权限,则电气公司需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就基础土方而言,如果依据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提出的以清单口径计算,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金额205,437.18元。
(3)临时道路的问题
龙元公司认为,首先,就开工典礼道路而言,龙元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并无开工典礼的道路。龙元公司之所以做该道路,是在电气公司要求之下,为开工典礼所准备的。因此,该道路与其投标文件中提及的平整场地项目的临时道路是两条路。其次,就设备基础施工道路而言,龙元公司也按照监理签字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进行了实际施工。在编号为008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上,龙元公司与监理工程师因笔误皆签错了日期,双方皆将2007年签成了2006年,并不存在伪造的事项。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首先,就开工典礼道路而言,与龙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及的平整场地项目的临时道路的轴线图是重合的,因此,龙元公司所说的开工典礼道路就是投标文件中的临时道路。就设备基础施工道路而言,因监理工程师签字的1-4区签证单在时间上前后矛盾,该单据涉嫌造假,故不应计算该工程量。
鉴定单位意见:龙元公司共计施工6条道路,有争议的即为前述两条。就开工典礼道路而言,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虽提出其与龙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及的平整场地项目的临时道路存在重叠,但两条道路做法不同,材质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金额2,241,730.4元。就设备基础施工道路而言,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金额3,519,188.72元。
(4)桩基工程钻孔灌注桩铁件(2.5mm与3.5mm的差量及差价)技术核定单的问题
龙元公司认为,根据2009年9月4日会议纪要(电气集团、电气公司、龙元公司、沪港公司四方签订)的记载:“对于钻孔灌注桩后注浆钢管壁厚差异,三方同意龙元公司补办技术核定单,按实调整。”之后龙元公司提供的技术核定单得到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是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是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龙元公司提交的技术核定单未经业主方的签字确认,且该文件记载的钢管壁厚未标注在竣工图上,应被视为无效的技术核定单。
鉴定单位意见:在施工图上,钻孔灌注桩后注浆钢管壁厚表明为2.5mm厚;在竣工图上,钻孔灌注桩后注浆钢管壁厚表明为2.5mm厚。龙元公司、电气公司以及沪港公司三方签字的《重装备一期联合厂房结算审价联合小组会议纪要》(桩基工程续6)其中第二项“其他”中的第2条明确,“对于钻孔灌注桩后注浆钢管壁厚差异,三方同意龙元建设补办技术核定单,按实调整。”之后补办的技术核定单上有龙元公司、监理、设计三方确认“壁厚为3.5mm”,但电气公司未签字。如若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金额852,640.39元。
(5)桩基工程桩基回填三皮土【技术核定单编号004(5-6区)】问题
龙元公司认为,在龙元公司向电气公司提交的技术核定单中载明“现在施工的5-6区钻孔灌注桩补桩,有205根设计桩顶标高为-1.000米的钻孔灌注桩,而现场实际地坪标高为-0.750米。现经过甲方、设计和监理商量决定,在标高-1.000米区域内回填三皮土至-0.500米高,保证50cm的超灌高度。”电气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对此进行了确认,故应据此计算工程量并计价。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此工程量非施工图内容,龙元公司并未按照技术方案施工。因此,龙元公司的上述施工不应另行计价,应纳入措施费包干范畴。
鉴定单位意见:在龙元公司提交上述技术核定单后,设计单位手写意见为:“桩顶开凿后,若桩顶强度低于设计值,须将桩顶凿去,并接桩至桩顶标高,以保证桩顶强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为“按设计要求实施。”龙元公司的技术核定单明确是堆土,但电气公司的回答是接桩,两者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91,18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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