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5)
(6)桩基工程挖坏施工用水索赔(2006年6月4日工作联系单)
龙元公司认为,龙元公司于2006年6月4日向电气公司发送催告函,明确因临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挖坏施工用水管道,致使龙元公司产生损失28万元。电气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理睬。根据双方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第36.2条的约定,电气公司自收到龙元公司催告文件后未提出异议又不予答复的,视为其已经认可了龙元公司的索赔主张。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首先,工作联系单并非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且该单据系龙元公司单方面制作,并无业主的签字与确认。其次,即使龙元公司的陈述属实,但因造成该损失的责任方不是电气公司,故电气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单位意见:因第三方临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挖坏水管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赔偿问题是法律问题,故列为争议。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8万元。
(7)桩基工程突发停电发生的索赔(2006年8月27日工作联系单)
龙元公司认为,电气公司在龙元公司施工过程中无故停电。龙元公司就此于2006年8月27日向电气公司发函,明确因电气公司的上述行为,致龙元公司产生了相应损失32万元。电气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理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在收到龙元公司催告文件至今未提出异议且不予答复的,视为其已经认可了龙元公司的索赔请求,应按照龙元公司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根据龙元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规定,如果非电气公司原因导致停电,龙元公司可申请顺延工期。显然,龙元公司在此情形下无权主张赔偿。
鉴定单位意见:在龙元公司提交上述工作联系单后,电气公司签字明确:“停电事宜是临港某一地区电缆已坏,停电时间下午2时至7时。”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2万元。
(8)桩基工程运槽铁卡车压坏电缆发生的索赔(2007年5月23日工作联系单)
龙元公司认为,因车辆(浙E0XXXX)压坏电缆造成龙元公司损失,龙元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电气公司发函,要求电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电气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理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在收到龙元公司催告文件至今未提出异议且不予答复的,视为其已经认可了龙元公司的索赔请求,应按照龙元公司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首先,工作联系单仅为一般的收发文,并非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其次,电气公司签字仅表示签收,不表示同意龙元公司意见。再次,即使龙元公司陈述属实,因上述车辆不属于电气公司所有,故龙元公司的损失也不应当由电气公司赔偿。
鉴定单位意见:上述争议事项属于法律问题。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5万元。
(9)1-4区模板返工(技术核定单30)
龙元公司认为,编号为30的技术核定单上载明的工程量已经电气公司、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字确认。电气公司应按照上述核定单上载明的数据和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该技术核定单载明,模板1#电梯井:支模一次,拆模一次;2#电梯井:支模两次,拆模两次。因此,电气公司愿意按照55.34*2*3计算向龙元公司支付拆装费,而非核定单上计算的55.34*2*6=664.08平方米。
鉴定单位意见:因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技术核定单的核定内容中文字部分与数字部分有出入,故列入争议。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少见,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8,965.08元。
(10)1-4区承台角钢支撑(现场工程量确认单94);5-6区承台角钢支撑(2007年1月28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
龙元公司认为,上述两项目不属于原招投标文件范围,系新增项目。同时,龙元公司的上述施工也取得了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因其在相应的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显然,电气公司应据此支付相应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上述施工系在原招投标文件范围之内,而原投标技术方案对于承台基础杯芯的固定有详细的描述,故应作为措施费包干。
鉴定单位意见:在上述工程量确认单的确认内容后,有监理工程师签署“工作量属实”的字样,此实际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监理新批准的方案同原承台杯芯模板支撑方案有相同的部分,鉴定人无法判断该相同部分是属于变更还是属于原投标内容(未明确材质),当然,该相同部分并未包含在鉴定单位计算的总价范围之列。同时,龙元公司在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提出,其需要使用角钢支撑,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提出该项费用系包括在措施费包干范围之内的依据为招标文件,但该项施工包含在1-4区以及5-6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的解释规定,招标文件并不包括在内。同时,相关施工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也不应当予以扩大解释,应当限定于与该条款所列内容有关的附属项目。退一步分析,即使该项目属于措施费包干范畴,但如果监理工程师有变更权限,就属于变更内容,龙元公司可据此另行主张计价,而不是依据措施费包干主张费用。就争议而言,故要么全部扣除,要么全部计算,不存在只扣除相同部分,而就不同部分另行计价的情况。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就1-4区承台角钢支撑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419,029.27元;就5-6区承台角钢支撑而言,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807,22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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